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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为公共数据管理立法 公民不用重复提供证明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7-11-06 09:56

此前,《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成都市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11月3日,天府早报记者了解到,该《暂行规定》已经完成了公开意见征集。其中提到,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成都市大数据中心保存有相关数据的,通过成都市大数据中心提取、确认证明信息的,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材料。  

共享

申请人不用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材料

《暂行规定》在公共数据采集方面提到,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依法采集数据,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成都市大数据中心保存有相关数据的,通过成都市大数据中心提取、确认证明信息的,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材料。  

开放

公民、法人可申请开放公共数据资源

《暂行规定》提到建设成都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与政府网站关联对接,向社会开放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或政府授权,梳理本部门本单位产生和管理的数据集,编制开放目录,开放目录应及时更新,并逐步覆盖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的数据资源。成都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成都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以外的数据应当开放,或者列入开放目录的数据未开放的,可通过开放平台提出开放申请。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开放并列入目录,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提供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委托成都市公共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评估意见,并在15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在安全保障方面,《暂行规定》提到提到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安全事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泄露、篡改、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数据。  

名词解释>>>

公共数据包括人口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

《暂行规定》中提到的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公共数据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部门信息资源等三种类型。  

基础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公共数据资源。  

主题信息资源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公共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

部门信息资源包括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记者 冯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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